2024/09/13 15:20:50 查看162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基本案情
快递员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骑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李某不幸受伤入院,两辆车均受损。后经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60天,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待其伤情基本痊愈后,经司法鉴定:1.被鉴定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某出院后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
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李某将王某及其所在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责,再结合双方所提交证据,王某为某快递公司员工,两者之间属于雇佣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的各项损失由某快递公司承担。尽管某快递公司抗辩称其与王某之间签订了免责合同,但是该电动三轮车所有人依旧是该快递公司,所以该抗辩不能成立。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