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释明两个维度定义公平补偿

2024/09/14 17:25:24 查看354次 来源:陈思畅律师

山东省日照市王某在商业街有一处合法房屋,因城市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补偿安置事宜未与当地房屋征收单位达成一致。因此,王某一直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单位未向其送达房屋评估报告,也未对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5年,当地房屋征收单位组织人员将王某位于商业街的房屋强制拆除,此后,王某以区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赔偿,并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认定,如何定义“公平补偿”进行了详细地阐述,提出了两个维度的衡量标准,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今天,笔者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衡量公平补偿的两个维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故,可以确定公平补偿为一般原则。那么如何判断是否达到了公平补偿,通常可以从两个维度分析:1、横向维度。比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纵向维度。比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被征收人在实际获得补偿安置时购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保障被征收人在实际获得补偿安置时能够在市场上购买到类似房地产。结合上述两个维度,不难看出房屋征收公平补偿,需要横纵比较三个价格,即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获得补偿安置时在市场上购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通过对上述三个价格横纵比较,判断是否达到公平补偿。当然,实践中尚需结合评估时点、当地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使得公平补偿的横纵两个维度坐标进一步补充完善。但是,不论考量何因素,房屋征收公平补偿的核心要义只有一个,即保障被征收人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需要在坚持核心要义的基础上,通过横纵两个维度来判断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若不能坚持公平补偿以及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那么明明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好事,往往会产生诸多纠纷,也违背了房屋征收的基本原则。而且,被征收人在认为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时,很可能对房屋征收产生抗拒,也不利于房屋征收公所的推进。因此,坚持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是必要的。笔者建议,被征收人在遇到补偿问题时。应保持冷静,坚持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沟通协调解决。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欢迎大家与笔者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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