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起诉子女腾退在宅基地所建房屋遭拒

2024/09/15 19:02:29 查看19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当事人及诉求

 

(一)原告

陈启文

 

一审起诉请求:判令戴勇腾退位于 H号院院落及院内北正房 5 间、西厢房 3间、东厢房 3 间,并交还陈启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戴勇腾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H号院内东厢房三间交还陈启文;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戴勇承担。

 

事实和理由:戴勇并非 A村集体组织成员,无权享有北京市大兴区 H 号院(下称“H 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戴勇对于东厢房的出资及装修款已经通过居住和出租收益获得弥补,故应当将东厢房腾退给陈启文。

 

(二)被告

戴勇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启文的上诉主张,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查明事实

 

人物关系及相关时间线

陈启文与孙悦曦原系夫妻,陈启文与戴勇(曾用名“陈勇”)为父子关系。1983 1 月,陈启文在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时与孙悦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5年陈启文称购买涉案宅基地,1986 5 31 日陈启文和孙悦曦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1 6 22 日陈启文与孙悦曦经法院判决离婚。该民事判决确定“陈启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5 日内给付孙悦曦共同财产折价款 500 元,孙悦曦分得的共同财产详见财物清单,其余共同财产归陈启文所有”。

 

房屋建造及相关情况

1992 年陈启文称其出资在涉案宅基地院内建造西厢房 3间,戴勇认可自己未出资,之后陈启文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戴勇自出生至2005 6 - 7 月份在 H号院居住生活。陈启文在诉前调解阶段称戴勇自 2011年至今在 H 号院居住生活,庭审中又认可戴勇2012 10 月至今在 H号院居住生活,并表示戴勇和其母亲孙悦曦发生矛盾后说没地方住,其将涉案 H号院借给戴勇使用,后来戴勇将其赶出。戴勇在诉前调解阶段称其自2012 10 月至今在 H号院居住生活。

 

双方均认可戴勇将涉案 H号院北正房 5 间、西厢房 3间进行了装修。关于涉案 H 号院内东厢房 3间建造,陈启文称 2015 5 月自己出部分资,戴勇出部分资和部分砖,借用 H号院围墙建造东厢房 3 间,认为该东厢房归其所有;戴勇称东厢房 3间由其出资建造,应归其所有。

 

三、法院认定

 

法律依据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具体认定

根据已生效民事判决,陈启文与孙悦曦关于涉案 H号院北正房 5 间纠纷已经解决。戴勇认可西厢房 3间其未出资,且戴勇系 2012 10 月后借住涉案 H号院,现陈启文明确表示不同意戴勇继续使用该房屋,而戴勇亦未提出其可以继续占用房屋的合法依据,戴勇虽称涉案 H号院院内房屋是其父母留给其的财产,但未提供证据,所以其继续占有涉案 H号院北正房 5 间、西厢房 3间缺乏法律依据,应支持陈启文要求戴勇腾退涉案 H 号院院落北正房 5间、西厢房 3 间的诉讼请求。戴勇就涉案 H号院装修造成的损失问题未提出反诉请求,可另行解决。

 

由于陈启文与戴勇就 H号院内东厢房 3 间归属问题有争议,不宜直接判决腾退,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另行解决。

 

四、裁判结果

 

戴勇腾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H号院落及院内北正房 5 间、西厢房 3间交还陈启文(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驳回陈启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物权归属的确认

本案中,双方均未对案涉院内北正房及西厢房的物权归属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证明责任的承担

陈启文主张戴勇并非 A村集体组织成员,无权享有 H 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戴勇对于东厢房的出资及装修款已经通过居住和出租收益获得弥补,陈启文应当对其上述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证据综合判断

案涉院落所属村委会出具房产证明显示“该村民(陈启文)在院内建造北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对于东厢房的建造过程,陈启文认可戴勇已经出资,但其对于戴勇出资的性质并未提供具体证据予以佐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后,认定东厢房三间的归属仍有争议,不宜直接判决腾退,是恰当的处理方式。

 

六、案件心得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在房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如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出资情况、使用权限等,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否则,可能面临主张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就像本案中陈启文对戴勇出资性质无法提供证据佐证,导致东厢房归属存在争议。

 

(二)物权确认的复杂性

物权的确认往往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造过程、出资情况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梳理各个环节的事实,不能仅凭单一因素就判断物权的归属,如本案中东厢房的归属需综合考虑建造出资等多种因素。

 

(三)诉讼策略的选择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例如,对于装修造成的损失,如果在本诉中未提出反诉请求,可另行解决,避免因证据准备不充分或法律关系复杂而影响整体诉讼效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