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5 19:03:30 查看23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当事人及诉求
(一)原告
赵俊杰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取得北京某单位项目定向安置房指标,原告借用该指标,购买了房屋并支付购房款564006元,还进行了装修、支付物业费和供暖费,并将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2017年被告以原告欠款为由侵占房屋,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二)被告
吴英慧
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初,因原告公司经营不善借给他2000000元(卖A号房屋的房款),之前原告还欠160000元,共计2160000元且有欠条。之后父亲居民城镇房屋(平房)拆迁,自己作为被安置人口享有购房指标并签署安置房认购协议,原告出资560000余元购买且答应多给500000元指标费用(也打了欠条),加上之前欠款共计2660000元。2017年2月3日,原告重新打了本息合计3360000元的欠条(本金2660000元,利息700000元,年利率20%,每月付利息55000元),但出具欠条后原告未付款。虽借名买房属实、购房款是原告出的且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尚未下发房本,欠条约定原告还钱就配合过户,不还钱就收回房子,原告一直未还钱,不应过户,2017年4、5月份因原告未还钱已将房子收回。
二、法院查明事实
房屋认购及购房款支付情况
2014年3月11日,北京H公司(甲方)与吴英慧(乙方)签订《北京某单位项目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吴英慧认购北京某单位定向安置房一号,房屋总价款564006元。2013年11月28日和2014年3月11日,北京H公司分别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吴英慧交来的房款共计564006元。赵俊杰提交其名下银行交易明细及两份收据原件,证明购房款由其支付,吴英慧予以认可。
房屋装修、使用及费用缴纳情况
赵俊杰提交其妻苏慧娟(发包方、甲方)与北京T公司于2015年1月17日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该公司出具的工程款收据两张,证明涉案房屋由赵俊杰出资装修,吴英慧认可。赵俊杰提交北京市某单位定向安置房项目《住宅使用说明书》、2014- 2017年物业费收据、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PU卡表用户登记表、智能电能表客户用电登记表、2015- 2018年度用户单位职工供暖费明细表,证明房屋自交付以来一直由赵俊杰使用并交纳相关费用,吴英慧认可。
欠款协议相关情况
2017年2月3日,赵俊杰和吴英慧签订《欠款协议》,载明赵俊杰欠吴英慧钱款共计3360000元,每月第3日赵俊杰付给吴英慧利息55000元,如当月未收到利息,吴英慧将收回一号房产,若赵俊杰已还清所有钱款,吴英慧将把一号房屋过户给赵俊杰,还款期间房产不可做任何抵押,原买房协议无效。协议签订后,赵俊杰未付款,赵俊杰认可签订事实但对欠款金额不认可。
房屋产权证书情况
涉案房屋至今尚未下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裁判结果
驳回赵俊杰的诉讼请求。
四、房产律师点评
法律依据阐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件事实结合法律分析
赵俊杰主张借用吴英慧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并支付购房款,吴英慧认可,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之后双方在欠款协议中对欠款与借名买房事宜一并约定,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有效。
现涉案房屋未下发所有权证书,赵俊杰依据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是依据债权债务关系请求确认物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下发所有权证书,根据欠款协议约定,赵俊杰请求吴英慧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条件亦未成就。
五、案件心得
(一)物权登记的重要性
在房产纠纷中,物权登记是确认物权归属的关键因素。本案中,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书,这就导致原告仅依据借名买房的事实难以直接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明确了物权的变动需要依法登记才能生效的重要意义。
(二)合同约定的影响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对案件结果有着深远影响。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欠款协议对房屋的归属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受合同约束。这提醒当事人在处理房产相关事务时,要重视合同条款的制定与签署,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该案例清晰地体现了债权与物权的区别。赵俊杰虽在购房过程中有出资等行为,形成了与吴英慧之间的债权关系,但这并不直接等同于物权的取得。这对于处理类似房产纠纷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不能简单地将出资行为与物权的拥有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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