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主张权利能否获法院认可?

2024/09/19 11:51:42 查看86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君源 林绮虹 刘丹红 白一帆

 

  诉讼中,当事人主动放弃权利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予以尊重并同意,但弃权决不能成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手段。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中,依职权追加明确放弃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判决被告向其返还相应款项,有效防止了滥用弃权导致的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


  数年前,王伯与张叔、赵姨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王伯以20万元的价格将某宅基地转让给张叔和赵姨。王伯收到转让款后,将宅基地交付张叔、赵姨共同使用。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而张叔、赵姨均不是该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上述宅基地转让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而无效。2022年,张叔、赵姨便将案涉宅基地返还给王伯。


  张叔、赵姨归还宅基地后,王伯却迟迟未返还20万元款项。于是,张叔提起诉讼,要求王伯返还20万元并支付利息。


  张叔提交的起诉材料显示,转让协议的乙方一栏有张叔和赵姨的签名,交易款项也由赵姨的哥哥、张叔各付10万元。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赵姨作为交易方也可以要求王伯返还10万元,但赵姨在张叔起诉前几天出具了一份声明,同意张叔收取全部土地转让款。


  法院审查后认为,鉴于赵姨是合同当事人,依法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赵姨自己又没有提起主张,于是依职权追加了赵姨为该案第三人。


  开庭过程中,赵姨表示,其只是张叔请来负责管理房屋的工人,支付的10万元本来就是张叔的钱,其不愿参与诉讼。张叔同意了赵姨的说法,表示赵姨哥哥转的该笔钱是其委托帮忙转的,本意是跟赵姨合作,让其帮忙管理房屋,如果遇到拆迁补偿,可以与其分钱,因此让其也在合同上签名。


  法官在审判系统进行了关联查询,发现张叔、赵姨二人还有多起因“共同购买”宅基地房屋产生的纠纷,正在审理中。发现上述疑点后,法官决定进行更深入的调查,进一步关联查询了执行系统,发现赵姨是三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债务尚未履行完毕,而张叔不存在此种情况。


  如果完全支持张叔的诉讼请求,判决王伯将20万元全部返还张叔,而不是返还给张叔、赵姨二人,则赵姨所涉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将会因为赵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权益受损。


  为维护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另起纠纷,法官对赵姨放弃权利的行为不予认可,并在综合考量后作出判决:王伯向原告张叔、第三人赵姨返还20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法官迅速对接执行部门,促成赵姨与相关执行案中的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赵姨已将10万元土地转让款用于清偿执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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