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不到庭,仲裁按撤回申请处理,又起诉如何处理?

2024/09/19 20:44:12 查看1751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此类行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并据此作出决定书。那么,当事人随后起诉到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呢?

一、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其法律后果是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可视为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并据此作出决定书。这一决定书不仅终结了当前的仲裁程序,也意味着当事人未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其劳动争议。

二、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审查

当事人收到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书后,若仍希望解决其劳动争议,可能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需进行严格的审查。

1. 审查仲裁前置程序

虽然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仲裁程序,但人民法院仍需审查该劳动争议是否已依法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在本案中,由于仲裁机构已作出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书,从形式上看,该劳动争议似乎已经过仲裁程序,但实际上并未得到实质审理。

2. 审查起诉条件

除了仲裁前置程序外,人民法院还需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包括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

三、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

1. 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实质审理,且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理由说明其缺席或退庭的合理性,那么人民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这是因为,仲裁前置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未经该程序直接起诉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2. 释明并引导重新仲裁

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其重新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缺席或退庭有正当理由,并愿意继续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其重新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再次就同样的仲裁请求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持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导致仲裁机构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其后续向人民法院起诉将面临严格的审查。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起诉或引导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因此,当事人在参与仲裁程序时,应严格遵守仲裁纪律和程序规定,以免因自身原因而丧失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机会。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1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再次就同样的仲裁请求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持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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