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发表的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2024/09/22 19:56:50 查看202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原告:邓一,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303019XX2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被告黄某建,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1月27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5月3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黄某玲,2006年1月25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黄某。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刑事律师

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7年2月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大竹县律师发表的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303019XX2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被告黄某建,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1月27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5月3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黄某玲,2006年1月25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黄某。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刑事律师

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7年2月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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