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赔偿合辑137|工伤的一些常见问题(二)

2024/09/25 10:44:13 查看120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6、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怎么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8、申请工伤认定,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1)应提交的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9、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有何规定?

根据苏劳社险[2004]2号规定:供养范围是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同时要具备供养条件,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七)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10、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哪里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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