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6 19:38:13 查看652次 来源:长沙劳动法陈律师团队律师
文|左诗景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建筑行业属于发生工伤风险较高且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长期存在。一方面,农民工的工作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工伤保险待遇很难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多个主体,多份合同,导致工伤责任相互推诿的现象频发。因此,有必要厘清农民工工伤后的责任承担主体,以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促进建筑业良性发展。
笔者通过此篇文章,探讨特定情形下农民工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01
两种情形下农民工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情形一:
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农民工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
⬆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示意图
#案情简介:(2022)湘02民终1402号
杨某、胡某合伙承包顺安建筑劳务公司的某桩基施工工程,双方签订《预应力砼管桩桩基施工合同》。此后,杨某、胡某雇佣陈某到该项目从事桩基础作业工作,在陈某工作期间未参保工伤保险。后陈某在工地做事时受伤,陈某就确认用工主体责任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陈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社局亦对陈某作出确认工伤的认定。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顺安建筑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要求顺安建筑劳务公司和杨某、胡某对其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 · 焦点
(1)陈某与顺安建筑劳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意、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支付劳动报酬的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顺安建筑劳务公司将案涉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杨某和胡某,陈某则受二人雇佣在其承包的工地做工,该情形已被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由顺安建筑劳务公司对陈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确定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陈某与顺安建筑劳务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顺安建筑劳务公司也未对陈某进行用工管理与支付劳动报酬,故陈某与顺安建筑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陈某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针对本争议焦点,一审二审法院给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顺安建筑劳务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单位,其没有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自行承担陈某的工伤保险责任。陈某要求杨某、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而二审法院认为,顺安建筑劳务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杨某、胡某作为非法转包关系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均应对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法条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薪资、职责、福利等达成共识,从而确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但在违法转包或分包的情形中,劳动者通常与个人协商工作内容和薪酬,由于缺乏明确的劳动关系意向,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可直接将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视为用工主体,并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存在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时,农民工既可以向与之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实际施工人、直接雇佣农民工的包工头)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也可以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多层转包中最近一层的分包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以上主体之间责任承担方式为连带责任。
情形二:
未以项目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
#案情简介:(2019)京01民终1129号
新菱公司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由胡某担任木工,工作地点为某建筑项目,该项目远洋公司为总承包单位,远奥公司系建设单位,远洋公司与远奥公司在该项目开工前未参加项目工伤保险。后胡某在项目中发生工伤,向法院起诉要求新菱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远洋公司与远奥公司对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远奥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远洋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进行管理,采取施工安全的措施。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属于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本案中的项目是应按照建筑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远洋公司、远奥公司并未就涉案项目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在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情况下,远洋公司、远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八、……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因“未参保,先开工”、“只施工,不参保”现象频发,加之农民工流动性大、动态实名制管理不及时等,故而该条旨在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从而应予以适用。
综上所述,当建设项目未参加项目工伤保险时,农民工可以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如劳务分包公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实际施工人)主张连带责任。但若建设单位、总包方已参加建设项目形式的工伤保险,则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02
建筑企业如何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承建建筑项目的公司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员工,应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第二类是施工企业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聘用的农民工(包括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按项目工程参加工伤保险(项目险),并由承建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伤保险费后一次性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03
建筑企业风险提示
1.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我国建筑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出现违法转包、分包工程情形。
2.总承包方在承接项目后应当及时参加项目工伤保险,分包单位在聘用农民工后,应当及时相关分包合同、花名册等交由总包单位备案,纳入项目险的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降低企业未来的法律和经济风险,避免纠纷。
左诗景 实习律师
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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