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维权指南

2024/09/26 19:39:02 查看362次 来源:长沙劳动法陈律师团队律师

文|吴春燕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近几年湖南省与“年休假工资”相关的判决书有8207份,可见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因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相当多。那么作为劳动者,在进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维权时需要了解哪些问题呢?


01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该条规定可见,未休年休假工资虽然名为“工资”,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并不完全相同。根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未休年假工资包含两部分,一是本人100%的工资报酬,该工资报酬随每月工资正常发放,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即因拖欠该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是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假应支付额外200%的工资报酬,该部分实质上系劳动者休息权不能享有而转化成的经济补偿,具有福利性质,并非劳动者固有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依法应当在当年度支付,并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目前劳动纠纷中所指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多是具有福利性质的部分,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该时效可以依法中断、中止。


02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式

由上文可得,劳动纠纷中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多表示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为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的200%。其计算方式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工资基数×200%。其中,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和工资基数的计算方式如下: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天数计算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中,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计算。即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除此之外,劳动者维权时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应当以自然年度为分割,分别计算各年的未休年休假天数。因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长沙市在劳动仲裁以及劳动争议法院判决中,一般也会分别计算各年度年休假天数。


例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湘01民终19321号中,即是以职工各年度分别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作为核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基础。


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计算方式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基数为: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为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21.75(月计薪天数)。依据来自《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月平均工资时需剔除加班工资。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其他注意事项


① 职工需累计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在实践中,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时,一般需提供在原单位工作时的社保缴纳记录证明自己从原单位到本单位一直在持续工作,且累计时间已超过一年。


② 一般来说,在长沙市只有自离职起前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会得到支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1民终8990号判决书中载明,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工资支付记录二年以上以备审查,超过两年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不负举证责任,因此只对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两年内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进行保护。


附: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吴春燕 实习律师

中南大学本科 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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