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6 19:43:51 查看480次 来源:长沙劳动法陈律师团队律师
文|吴浩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团队
案例
员工张某一年前工伤,右根骨骨折,最近与公司在工作上产生分歧,几天后张某表示工伤复发需要住院,并提供了湘雅博爱康复医院出具的诊断材料“现病史:外伤致右足疼痛1年余。现患者诉右足疼痛明显,右踝活动受限,步态跛行。初步诊断:右根骨骨折。建议住院治疗。”张某在微信上向公司领导请假住院,公司书面回函要求其按照员工手册发起请假流程,并表示会安排两名员工去医院看望。张某表示自己强制出院了,也不在家,拒绝看望。
公司认为,张某提供的康复医院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工伤复发事实,且不排除其他原因导致工伤部位再次受伤的可能性。即便工伤复发属实,也需要按照请假流程请假。
关于工伤复发的主要知识点,本文一一介绍。
01
什么是工伤复发?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必要的诊断治疗,确定工伤职工伤(病)情痊愈,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后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能否认定为工伤复发在实践中常有争议,会直接影响到职工休假期限、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等,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影响较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工伤复发正常享受工伤医疗、辅助器具、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待遇。
02
工伤复发由谁来确定?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复发不是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自行确定的,而是需要向人社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才能认定工伤复发。如果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03
工伤复发能否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即工伤复发导致伤残情况可能有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04
工伤复发与治疗工伤的医疗待遇是否相同?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与治疗工伤的报销标准相比,会打一定折扣。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并没有针对工伤复发 情形进行待遇标准区分。
吴浩 律师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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