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9 11:36:46 查看55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钱潮
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一业主原本已签字同意,结果又反悔,导致施工停业,合约解除,产生的定金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市民欧某居住的宜城街道某小区某单元共5层10户人家,由于建造时间较久,该单元未内置电梯,给楼上住户出行造成不便。许某和邵某同为该单元5楼的业主,在了解到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后,两人便牵头推进该单元加装电梯事项。许某、邵某按照流程征求该单元全部住户的意见,其余住户包括3楼的欧某均在意见征集表和增设电梯公示表中签字,并在是否同意增设电梯处写“是”,加装电梯的费用最终协议由许某和邵某各半承担,社区依法就加装电梯的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也未接到相关业主的异议。
随后,许某、邵某与电梯公司签订加装合同,并各自支付了3万元定金。在备案审批后,电梯公司刚开工便遭到了欧某的阻挠:“你们不能施工,我还没有同意,我要向有关部门反映你们违法施工!”欧某指着施工人员情绪有些激动。
由于欧某多次阻挠,导致无法继续施工,电梯公司只能按约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6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后经相关部门协调,电梯公司向邵某、许某各退还定金1.5万元。
2023年8月,许某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欧某反悔阻挠所致,故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欧某赔偿损失1.5万元。“当时签字时只是说和政府申请一下,如果能安装还需要再签字,进行后续商讨,后来我妻子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安装,所以我们并没有提供身份证和房产证。”欧某抗辩说,而且他也没有在楼道中看到相关的公示信息。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在业主意见征集单和增设电梯公示表中的签字,是真实明确的,应认定欧某存在同意增设电梯的意思表示。经欧某等楼内业主签字同意和多部门审批通过、直至开工,历经一年多,未见欧某提出异议或撤回之前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可见增设程序合法、合规。欧某反悔不同意增设的行为,最终导致了电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的结果,造成了邵某、许某定金损失。欧某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欧某向许某赔偿定金损失1.5万元。一审判决后,欧某提出上诉,无锡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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