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不因房屋已被拆除而不能出具!

2024/10/08 14:29:46 查看43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裁判要旨】

   虽然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参照行政机关查明的和当事人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具体案情

   梁某、戴某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终结。

   涉案房屋座落于百××市××区四塘镇华侨开发区,属于修建百色大道(一期)项目征地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与梁某、戴某多次协商,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6年7月18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给予梁某、戴某宅基地置换和货币补偿,该决定没有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也没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随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涉案房屋拆除。2017年1月3日,梁某、戴某将右江区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3号补偿决定,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百色市政府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梁凤吉、戴劲的房屋进行评估,便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且该决定书没有进行公告。随后百色市政府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由右江区政府和百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拆除。故百色市政府委托右江区政府做出的3号补偿决定和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不合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梁某、戴某请求撤销右江区政府做出的3号补偿决定和确认百色市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后该案经过二审维持梁某、戴某申请再审称。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认为,百色市政府在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梁某、戴某的房屋进行评估,且剥夺了梁某、戴某关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选择权的情况下作出3号补偿决定,又于梁某、戴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自行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一、二审法院据此均认定百色市政府的3号补偿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撤销3号补偿决定,于法有据。

   关于判令百色市政府重做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鉴于百色市政府之前已经作出3号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内容予以明确。该补偿安置决定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但百色市政府根据生效裁判重新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新的补偿决定,在原有提存的补偿款数额基础上依法增加,已经能够保障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诸项规定以及梁凤吉、戴劲申请再审的请求,百色市政府与梁某、戴某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虽然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参照百色市政府查明的和梁凤吉、戴劲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因此,二审判决百色市政府应与梁某、戴某协商解决,尊重梁某、戴某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选择权、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公平确定涉案房屋价格,就征收梁某、戴某房屋重新通过补偿决定方式解决补偿问题,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行政机关以房屋已被拆除无法进行评估为由不对房屋进行评估是违法的,应当参照原始资料作出评估报告。如有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留言咨询,我们会及时安排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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