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9 15:09:54 查看163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导读:在房屋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房产评估报告是确定补偿数额的重要依据,所以公平合理的房产评估报告影响着每一位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征收方为了达到低补偿价格的目的,会利用评估环节的评估报告,从而影响最终的补偿数额。接下来我们梳理一下评估报告中常见的这些违法点。
1、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合法。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评估事项不准确。评估机构在征收补偿环节所起到的作用不仅仅是出具一个令征收部门满意或者令被征收人满意的补偿数据,更重要的是尊重被征收人的财产,让最终的补偿金额有一个合理合法的依据。因此,很具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不仅要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使用权等影响因素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且对未达成合意的附属物,评估机构也应将其纳入评估机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等损失等等。而在本案中,评估机构在有意无意中遗漏了很多被征收人财务,依据这种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是非常不合理的。
3、评估报告中没有签章。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后应当出具整体评估报告以及分户评估报告,并且评估报告中应当由负责房屋证书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案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没有评估师的签字,这意味着该份评估报告系属无效。而征收部门依据无效的评估报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明显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4、评估价值与房屋价值存在出入。为了能够尽量合理合法的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作出判断,我国相关法律确定了多种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这样能够方便评估师依据实际情况选用不同的评估办法。由于不同评估方法得出的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出入,对此,我国法律同时规定,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若被征收房屋或者与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若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这样不仅方便评估师,而且能够令被评估人对评估报告更加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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