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4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

2024/10/10 17:09:55 查看418次 来源:汪世龙律师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发布《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及直接原因、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事故涉及的具体责任进行了分析。其中,有4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28名公职人眼被建议追责问责。

可能涉及的罪名: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常见问题:

玩忽职守罪要求,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行为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不履行职责,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其职责。比如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未从事本职工作,等等。

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人工作时,没有按照职责要求行事,而是不认真、懈怠、马虎草率地工作。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不仅是指没有实施职责要求的行为,而且包括没有尽到职责要求的注意义务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职责要求的行为,但是由于不负责任,没有尽到职责要求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后果,也属于玩忽职守行为。



例如,重庆虹桥坍塌事故,原中共綦江县委书记、被告人张开科辩称,自己在虹桥发生异响后,在林世元(县委副书记)、贺际慎(副县长)表态“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况下,才作出继续上人通行的决定,且事后对查找异响原因有布置,落实情况有汇报,对质是安全采取了措施对虹桥垮塌只负有领导责任,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查证,被告人在虹桥发生异响后,尽管实施了一定的查验行为,但是其在明知虹桥未进行竣工验收即投人使用的情况下,仅凭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可以继续使用”的表态,就草率地作出继续上人通行的决定。与此同时,尽管被告人要求找设计方、施工方的技术专家对异响进行了分析,对查找异响原因作了简单的布置,听取了简单的汇报,但是并没有进一步督察落实。所以,涉及桥梁安全这样重大的事项,被告人的行为仍然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和客体要件不同,罪过形式也有所区别,但是两罪各有一部分外延互相重合,构成交互竞合。当负有报告职责的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基于过失,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同时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原则上应当依据法条竞合从一重,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

但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轻重相同,如何选择优位法呢?司法解释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应当按照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要针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的行为。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这些问题通常涉及该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等方面。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疑难问题及其分析:

1. 行政执法人员如何界定?

行政执法人员通常指的是在政府机构内执行法律法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实践中,需要明确该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是否具有相应的执法权限。

2. 如何证明行为人有徇私舞弊的故意?

证明主观故意通常需要证据支持,如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需要注意的是,仅凭不移交的行为本身难以断定存在故意,还需要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判断。

3. 怎样界定“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通常指行为导致的后果较为恶劣,比如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等。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关于“造成严重后果”,尚无公开明确的标准。

 4. 哪些案件应当被移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都应被移交。实践中,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是否应当移交。

 5. 如何区分本罪与其他类似罪名?

例如,与“徇私枉法罪”相比,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此外,本罪的行为表现为不移交案件,而“徇私枉法罪”则表现为在司法过程中违背事实和法律。

 6. 量刑时考虑哪些因素?

 量刑时除了考虑基本的犯罪情节外,还会考虑行为人是否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是否主动认罪、是否赔偿损失等。

 7. 如何区分本罪与“包庇罪”?

“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需要利用职务之便即可构成,而本罪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并且必须利用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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