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01:如何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故意?

2024/10/10 17:10:29 查看180次 来源:汪世龙律师

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故意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对行为人内心意图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判断这一问题。


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仍然实施虚开行为。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没有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即构成本罪。因此,主观故意的判断并不必然要求证明行为人有偷逃税款或骗取税款的特定意图。
其次,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也表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故意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客观事实来推定。例如,如果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巨大,或者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目的,则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此外,如果行为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也可以认为其具有相应的主观故意。
再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故意,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行为犯说、危险犯说和结果犯说三种观点。行为犯说认为,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可以认定为构成本罪。危险犯说则强调虚开行为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如果没有这种危险,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结果犯说则认为,只有在虚开行为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本罪。这些不同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主观故意认定的不同标准和要求。


最后,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出罪条件。例如,如果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不是为了骗取税款,并且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这意味着,在判断主观故意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目的和实际后果进行综合考量。


综上所述,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故意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客观事实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不同观点对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应以行为人的直接故意为基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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