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1 13:59:18 查看101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自书遗嘱的形式上的真实性应该如何判定?
案情简介:
张老太共生育四个子女,其中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其在北京有商品房一套,张老太去世后,四个子女因遗产继承起诉到法院要求法定继承,诉讼过程中,大儿子拿出一份自书遗嘱,其主张张老太在去世前留有遗嘱,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问题:如果判定自书遗嘱的形式真实性呢?
律师分析:
第一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由主张遗嘱继承的当事人(一般是遗嘱持有人)证明遗嘱是真实的,也就是其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步:主张遗嘱继承的当事人(一般是遗嘱持有人)如何来证明真实性呢,根据规定,其只要是能够证明制作者(立遗嘱人)签名、盖章或者按印的,就完成了举证责任,推定自书遗嘱真实。
第三步:如果其他继承人对自书遗嘱的形式真实性有异议,则应承担推翻推定真实性的举证责任,也就是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或者申请遗嘱真实性司法鉴定。如果遗嘱有瑕疵,则由人民法院判定证明力。
法律依据:
2019年10月14日,《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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