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常见的问题,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2024/10/11 15:47:57 查看140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导读:现如今,关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整理了一些土地承包经营权常见的问题,给大家参考。

 1.当事人是否有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当事人是否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农户成员。农村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主体是组成家庭的农户,他们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的是共有关系。因此,确认其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农户成员。

  2.户口迁入城市后,还有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户口迁入城市落户后,就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对承包主体资格及其范围的限定,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人一般情况下没有承包资格,因此也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村民因为村委会不发包而没有土地经营权的,怎么办?

  农村村民因为村委会不发包而没有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所在乡镇的政府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4.村民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没有实际取得承包地,怎么办?

  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后期外出打工等原因而没有实际取得承包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离婚后,户口未迁出,还有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吗?

  夫妻离婚并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只要户口未迁出,继续履行村民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财产分配方案等,其有权平等享有。

  6.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金额确定后,村委会不分配怎么办?

  土地补偿费分配总额的确定,属于村委会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内容,村民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村委会一旦把要分配的补偿款总额确定下来,则属于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每个成员对该财产就享有了要求平等分割特定份额的请求权。村民小组是以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接受和分配征地补偿款,在分配的过程中,村民小组和村民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村民小组没有给村民分配补偿款的属于民事侵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7.还在土地承包期限内,村民家庭成员全部把户口迁入城市,承包的耕地需要交回村集体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户组成的家庭为单位取得的,整个家庭所有成员全部转为非农户口后,就丧失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承包的耕地需要交回村集体。为了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保证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人的户口未迁出。

  如果您有上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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