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1 18:58:52 查看2314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工作地点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然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北京”等,这种模糊的工作地点约定往往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诸多争议。特别是在用人单位试图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时,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其合法性就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工作地点的具体范围,但显然,一个明确、具体的工作地点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至关重要。宽泛的工作地点约定,如“全国”、“北京”等,使得劳动者对于未来可能的工作地点无法预见,进而影响到其家庭生活、社会交往和职业规划。
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义务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关键信息。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宽泛的工作地点约定,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侵犯,使得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充分了解并预见未来的工作地点。
当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试图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时,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能否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一些地方性司法文件,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等,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并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进而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这种不合理的变更,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呼吁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等关键信息,避免宽泛的约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6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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