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1 20:47:19 查看9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刘某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H号院内特定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赵某云、苏某、赵某康、赵某宇承担诉讼费。赵某云、苏某、赵某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某芬的全部诉讼请求。争议焦点为法院对H号院房屋的分割是否适当。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一审起诉请求:
- 判令H号院内于2008年新建的北房东数2间半(客厅半间)、2010年新建的南房东数2间半(包括客厅)、2010年建的门房东数2间(大门一间、杂物一间)归刘某芬。
- 诉讼费由赵某云、苏某、赵某康、赵某宇承担。
2. 上诉请求及理由:
- 撤销一审判决。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导致刘某芬难以实际使用案涉房屋。南数第二排房屋的分割方式不利于刘某芬居住使用,南数第一排房屋判为共同使用会激化矛盾,应改判东首第一间(门道)以及东首第二间由刘某芬单独使用。
被告辩称
1. 赵某云、赵某康、苏某一审辩称:
- 建南房时赵某康与苏某已结婚,苏某是房屋所有权人。H号院内原北房是赵某云婚前财产,剩余中间房屋及南房是赵某康出资所建,与其他人无关。
2. 赵某宇一审辩称:
- 同意刘某芬的诉讼请求。
3. 赵某云、苏某、赵某康上诉辩称: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房屋全部由赵某康申请并出资或借钱修建,苏某与赵某康共同偿还借款。刘某芬、赵某云及赵某宇未出资,建房审批表登记申请人是赵某云是因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户主是赵某云,村委会证明可证实。刘某芬代赵某康还款不能证明其是建房参与人或出资人。赵某康与苏某2009年结婚,2010年建房时苏某基于夫妻关系对建房有共同出资,一审认定苏某无产权份额无依据。一审仅因刘某芬与赵某云是夫妻关系就认定刘某芬对涉案房屋有产权份额不当。
- 即便认定涉案房屋有刘某芬份额,一审法院对房屋的分割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分割应考虑不动产实际情况,方便当事人使用,避免产生新矛盾,但一审判决将刘某芬的房产夹在赵某云等人房屋中间,还判定共同使用厕所,不方便且可能引发新矛盾。
4. 刘某芬辩称:
- 不同意赵某云、苏某、赵某康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认可涉案院落的出资证明,证人未出庭作证。
5. 赵某宇述称:
- 不同意赵某云、苏某、赵某康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赵某康无能力挣钱,开支由家人负担,不可能出资建造房屋。若涉案院落中有赵某康份额,也应有赵某宇份额。
法院查明情况
1. 赵某云与刘某芬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赵某宇系刘某芬与其前夫所生子女,赵某康系赵某云与其前妻所生子女。刘某芬与赵某云结婚后,赵某宇、赵某康随其一起生活。2020年,刘某芬与赵某云经法院判决离婚。赵某康与苏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H号院内。
2.1996年5月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H号院土地使用者是赵某云。2004年,赵某云申请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因北房陈旧,申请新建北房5间,东西房各2间。赵某康、赵某云称2004年审批建房,2008年才实际建房。赵某宇在2020年6月9日刘某芬与赵某云离婚诉讼庭审时出庭作证,称2005年起不在家居住,在昌平住宿舍,未对2008年、2010年建房单独出资,工作收入部分补贴家用。
3.2008年拆除H号院内西房三间后,赵某云、刘某芬、赵某康共同新建北房四间。2010年3月左右,三人又在H号院建设临街南房四间(含门道)。此外,H号院后院还建设了倒坐北房四间,赵某云称系2008年建设,刘某芬称系2010年所建。后院(倒坐)北房四间和临街南房四间建设未经行政机关相关部门规划审批。
4. 诉讼中,刘某芬提供2010年4月20日的借条和2011年1月20日的收条,载明向高某借款和还款两万元的情况,刘某芬主张用于2010年建房,赵某康、赵某云认可借款事实,但称是替赵某康还款。另查,2010年刘某芬因道路交通事故获赔,其提交判决书及银行流水,证明获赔款项及工资收入用于建房。
裁判结果
1. H号院内南数第二排中的东首第二间房屋和西首第二大间的东半间房屋归刘某芬所有;该院内南数第二排中的西首第一间房屋和西首第二大间的西半间房屋及东首第一间(门道)归赵某云、赵某康共同所有。
2. H号院内南数第三排(倒坐)北房四间和南数第一排(临街)中的东首第二间房屋由赵某云、赵某康共同使用;该院内南数第一排(临街)中的西首第一、二间和东首第一间(门道)由刘某芬与赵某云、赵某康共同使用。
3. 驳回刘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法院对H号院房屋的分割是否适当。H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赵某云,刘某芬与赵某云结婚后,家庭成员为改善居住环境申请建房,刘某芬作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参与新建房屋,可基于共建享有相应房屋份额。法院根据房屋结构、坐落现状、功能划分、实际使用情况及房屋建设贡献情况进行分割,并无不当。刘某芬、赵某云、赵某康主张法院房屋分割处理不当,依据不足;赵某云、赵某康主张涉案房屋全部属于赵某康及苏某有份额,而刘某芬无份额,依据不足。
办案心得
一、深入了解案件事实
在本案中,深入了解案件事实是胜诉的关键之一。从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房屋的建设时间、家庭成员的构成及各自的居住情况,到建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等方面,都需要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调查。
作为律师,不仅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还要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询问证人等方式,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在本案中,通过对赵某宇在离婚诉讼庭审中的证言、建房审批手续、借条和收条等证据的分析,以及对房屋建设过程的深入了解,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准确把握法律关系
本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需要准确把握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为改善居住条件新建的房屋,应视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但在分割时,需要考虑到各家庭成员对房屋建设的贡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律师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依据法律规定,明确了刘某芬作为家庭共同成员对房屋的共有权利,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为法院合理分割房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分析
证据是案件胜诉的重要支撑。在本案中,从借条、收条、法院判决书、银行流水等证据,到证人证言,都需要进行认真的收集和分析。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仔细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要善于从证据中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反驳对方的主张。在本案中,通过对刘某芬提供的建房资金证据的分析,以及对赵某云、赵某康、苏某提供证据的反驳,使法院认可了刘某芬对房屋的出资和贡献,从而支持了对房屋的分割。
四、合理阐述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在本案中,刘某芬的诉讼请求是对H号院房屋进行分割,律师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分割的范围和方式。
在阐述诉讼请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和房屋的实际情况,同时要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房屋的结构、坐落、功能划分和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对房屋进行了合理分割,满足了刘某芬的合理诉求,也维护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律师要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合理阐述诉讼请求,同时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的胜诉。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