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产律师——拆迁房屋登记亲属名下并签署协议后登记人主张存在误解要求撤销纠纷

2024/10/11 20:47:58 查看14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赵某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相关权利归其所有。赵某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赵某霖的全部诉讼请求。争议焦点为一号房屋的相关权利归属以及赵某坤提出的各项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一审起诉请求:

   -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相关权利归赵某霖所有。

2. 事实和理由:

   - 依据与赵某坤签订的协议及相关事实,主张一号房屋相关权利应归其所有。

 

被告辩称

 

1. 赵某坤辩称:

   - 赵某霖无权依据合同直接确认权属。

   - 即使法院确认一号房屋归赵某霖所有,也不能排除赵某坤作为被征收人享有一号房屋的使用权。

   - 赵某霖隐瞒了取得安置房屋系由赵某坤自建房所得,赵某坤产生重大误解,与赵某霖2013 6 15 日签署的协议并非赵某坤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查明情况

 

1. 赵某鹏与朱某系夫妻,二人育有赵某湖、赵某霖、赵某坤三子女。赵某坤与韩某系夫妻,二人2016 3 17 日离婚。

2.1995 10 1日,刘某将 S 号房屋北房两间(拆迁档案中 23 号房,有房产证)、厨房两间(南房,拆迁档案中17 号房,仅 1号房有房产证)卖给赵某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应拆迁档案中的 1 7 号房屋均位于 S号院内,4567 号房为自建房。

3.2012 4 5日,赵某霖以赵某坤名义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赵某坤在征收范围内有住宅平房 2间,建筑面积 21.83 平方米,应安置房面积及相关情况。赵某霖、赵某鹏另与征收事务中心就 S号院内其他房屋各签订一份拆迁协议。

4.2013 6 15 日,赵某坤与赵某霖签订《协议》,约定赵某坤名下一号安置房实际真正的产权人是赵某霖,等安置房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某坤再协助将产权过户回到赵某霖名下。该《协议》证人处有赵某鹏、朱某、韩某、赵某湖、赵某鑫、张某等人签字。

5.2015 4 28 日,赵某坤与征收事务中心签订《选房安置协议书》,选择一号二居室。该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6. 赵某坤上述拆迁协议项下补偿款由赵某霖占有,安置房差额面积房款由赵某霖交纳。

7.2019 9 2日,赵某霖曾与赵某坤电话通话,双方就出售一号房屋等事宜进行交涉。

8.2020 2 月,赵某坤曾起诉赵某霖,要求撤销2013 6 15 日签订的《协议》,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坤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9.2020 10 27 日,赵某坤起诉征收事务中心,要求确认相关拆迁协议无效,后因未交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该案中征收事务中心认可协议的效力。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的相关权利归赵某霖享有。

 

房产律师点评

 

赵某坤曾在其他案件中主张《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生效法律文书并未予以确认,现赵某坤仍以该理由进行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赵某霖有权依据该《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赵某坤对一号房屋是否享有居住利益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中不予处理。

 

办案心得

 

一、合同效力的关键作用

 

在本案中,赵某坤与赵某霖于2013 6 15 日签订的《协议》成为了胜诉的关键。法院认定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这一认定为赵某霖主张一号房屋相关权利归其所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作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高度重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签订合同之前,要确保合同的内容合法、明确,并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论证合同的效力,通过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适用,使法院能够认可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证据的充分准备与运用

 

为了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赵某霖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拆迁档案、协议签订时的证人签字、电话通话录音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赵某霖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证据的充分准备和合理运用至关重要。律师要指导当事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同时,要对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在法庭上有效地展示证据,使法官能够清晰地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三、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赵某坤曾在其他案件中主张《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生效法律文书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对赵某坤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对于后续的诉讼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作为律师,要善于利用生效法律文书,在诉讼中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决结果,增强自己的诉讼主张的可信度。同时,要提醒当事人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结果,避免重复诉讼和无理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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