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4 08:49:15 查看123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佘文倩
不接电话、拒收文书、拒不到庭,有些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列为被告的当事人态度消极,选择的方式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然而,案子真就没法判了吗?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就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该判决书已依法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某装饰公司、胡某送达。
天长市某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装饰公司从钢材公司处采购钢结构材料,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2023年12月31日,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向钢材公司员工马某发送微信称:“马总,今天无论如何帮忙把票开出来,开好拍照发给我”,随后马某向胡某发送相应结算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款含税价为94,340.4元。该款装饰公司仅给付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无奈,钢材公司将装饰公司、胡某一并诉至法院。
天长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电话联系胡某,均拒接、关机,向装饰公司住所地、胡某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均退回,后法院又前往装饰公司住所地、胡某户籍所在地上门送达,均无果。在法院向钢材公司释明后,钢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申请对装饰公司、胡某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装饰公司、胡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依据钢材公司提供的诉请材料、证据,经审理后认为,钢材公司与装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钢材公司按约供货,装饰公司理应及时支付货款,现装饰公司未能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钢材公司要求装饰公司支付货款74,340.4元并要求装饰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装饰公司系胡某投资成立的独资公司,胡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装饰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故对钢材公司要求胡某对装饰公司所欠货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装饰公司、胡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钢材销售公司货款74,340.4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二、被告胡某对被告装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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