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5 19:52:41 查看526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管理人往往需要聘用工作人员来协助其完成各项工作。然而,关于破产管理人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破产管理人本身是一个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临时性组织,其职责是在破产事务结束后即被解散。这意味着破产管理人并不具备成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资格。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破产管理人与其聘用人员之间就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可能来自不同的背景,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等。这些人由法院许可参与破产管理工作,一般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与原单位之间存在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而与破产管理人之间则主要是一种基于合同的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在大多数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与聘用人员之间主要是一种基于合同的合作关系,而非传统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36.破产管理人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管理人作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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