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无理扣款制度,外卖员该怎么应对?

2024/10/16 14:12:02 查看28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基本案情


A公司承包某外卖平台的外卖配送服务,2021年7月,孙某在该平台骑手端APP注册。孙某2021年7月送单922件、8月送单1260件,A公司通过B公司实际向孙某发放配送提成存在差额,到手的只有5534元。孙某自己计算的配送54天应该能拿到10751元工资。


A公司认为差额部分系孙某被投诉后的扣款,孙某不服气,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遂于2021年08月31日离开配送站后,先申请了劳动仲裁,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扣款。


案情解读


首先,外卖员现实中可能会遇到不合理的工作要求,例如无理扣款制度、不合理考勤制度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反映了部分用工平台想要钻法律空子,制定不公平制度规则以扣除外卖员工资,安排不合理工作时间,没有给予外卖员应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在配送行业基于提高配送服务质量的要求,是可以制定配送标准的,但事先约定未达标或违规的扣款规则需要告知外卖员,督促外卖员更好地提供配送服务,提高客户体验与平台品牌形象,同时扣款人应当承担外卖员存在未达标或违规事实的举证责任。


其次,外卖员在遇到不公平对待时,不要轻易放弃。在入职前如果已经有察觉到不合理的条款,外卖员先在入职前应就相关条款尝试与上级主管或相关负责人进行开诚布公的理性沟通。可以依据公司既定的规章制度来判断工作要求的合理性。如果工作要求明显违背了公司的规范,外卖员应当勇敢地质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回归本案中,虽然案涉APP公示了扣款制度,但A公司未举证证明孙某存在未达标或其他违规行为导致其被扣款,现孙某仅认可其因差评投诉被扣50元,故认定A公司仅有权扣除50元。关于离职未报备和手续费等,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存在该扣款制度。综上,A公司应当补齐孙某工资差额5217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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