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儿子打的借条,婆婆起诉儿媳要求共同还款!法院该如何判?

2024/10/17 09:53:17 查看23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现代社会,年轻人经常因为经济压力大,需要父母的支持。很多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爱,会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如果父母给了儿子钱,儿子单方出具了借条,儿媳是否负有还款的义务呢?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今日案例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2年,王先生的母亲孙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房款100万元由孙女士支付,并将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与李女士二人名下。

  到了2024年,因王先生与李女士感情破裂,李女士遂提起了离婚诉讼。

  离婚后不久,李女士却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婆婆孙女士拿着前夫王先生出具的一张借条,要求她共同偿还债务。借条中明确载明:“王先生向孙女士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交首付”。

  孙女士声称,这张借条于2021年出具,出具借条时李女士虽不在场但知晓借款事宜,因此要求王先生和李女士共同还款。

  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但李女士不予认可并拒绝偿还。于是,孙女士便将王先生和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王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这100万元。


  案例分析


  如果父母给付款项时,儿子单方出具了借条,那么,儿媳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呢?

  在本案中,虽然王先生认可这100万元购房款为借款,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母亲孙女士与李女士约定了该款项的性质,并且孙女士也未在儿子儿媳离婚前向二人主张过该款项系欠款并出示借条。

  另外,李女士主张对王先生向其母亲孙女士借款一事并不知情,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李女士知情。

  最后,考虑到孙女士与王先生之间系母子关系,双方对借条的形成具备便利条件,因此不能仅凭借条就简单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也不能排除孙女士与王先生合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让李女士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偿还上述借款,驳回了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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