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2024/10/17 19:54:01 查看474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劳动关系中,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各种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可能会选择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然而,这类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和解协议作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其基础是双方的平等协商和真实意愿的表达。这意味着,在签订和解协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充分理解协议的内容并自主作出决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和解协议才能被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认定和解协议效力的关键所在。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涉及违法或违规事项,那么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例如,如果和解协议中包含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那么该部分条款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此外,和解协议的效力还受到一些特定情况的限制。例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会规定某些争议事项不能通过和解协议解决。这时,即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也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认定和解协议效力时,还需要考虑协议是否得到了法院的确认。虽然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和解协议的内容合法、明确,并且双方当事人都自愿接受,那么该协议就可以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相反,如果法院认为和解协议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那么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和解协议被认定为有效,其效力也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如果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和解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或者协议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对该协议进行适当调整或撤销。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其效力取决于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得到法院的确认。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也应当遵守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6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履行完毕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主张双方约定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予以适当调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在履行完毕后,劳动者以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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