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成立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2024/10/19 10:38:29 查看375次 来源:黄维宝律师

公司,是指依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大会是由认股人组成的,代表了出资人的利益和愿望,因此它可以决定将要设立的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当然也有可能决定公司是否设立。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监事;


  (四)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五)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律师补充: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监事;


  (四)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五)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