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间送养,民间送养和拐卖儿童有什么区别?

2024/10/19 10:44:07 查看327次 来源:黄维宝律师

少数父母在生育儿女后不想养育,送养他人,但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的界限何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有些父母因为各种困难,把亲生子女,送给他人,这就是我们常见的民间私自送养的行为。父母将子女送给他人进行抚养,其目的在于让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即使在这过程中得到了养父母所赠与的少量的营养费,也不会认定为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客观表现为非法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主观目的在于盈利。


  律师补充: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二)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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