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认定有何规定?

2024/10/19 10:48:38 查看138次 来源:黄维宝律师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公共空间日益扩大,各类经营场所的休闲、购物等文化娱乐活动日益丰富,在经营场所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也越来越多。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经营者、管理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其经营管理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范围进行合理认定。判断经营场所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保护措施是否合理;控制措施是否合理;警告措施是否合理;检查行为是否到位;在损害发生后实施的救助措施是否合理等等。


  律师补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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