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0 10:14:06 查看399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对保险并不享有权益,只有在保险合同条件成就时,期待权才会转化为受益人的实体请求权,被保险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益。
所以,如果投保人申请退保,受益人的期待权也就消灭了,退保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所以,离婚,解除保险合同,申请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但也有其他解决办法。有的人觉得退保太不划算了,也可以按照保险现金价值给对方折价款。夫妻使用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条件成就时,子女享有保险利益。但是,在保险合同条件未成就之前,已经缴纳的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一方愿意继续缴纳保费,另一方主张分割保单价值,应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补偿对方保单价值的折价款。
有一些不太计较的夫妻双方,同意不分割保险利益,将保险合同利益视赠与给一方或者赠与给子女,那么可以对保单不作处理。
由此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不管是申请退保时分割现金价值,还是不退保的情况下主张分割补偿保单价值的折价款,因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是会分割的。只有在离婚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继续缴纳保费,而且不主张分割,此时视为对投保一方的赠与,并且继续保持子女的保险利益,法院将不再作分割处理。
李晓娟,专业婚姻律师,婚姻家事部主任,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擅长:离婚、涉外离婚、财产保护、离婚财产分割、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李晓娟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的研究与实务,擅长离婚谈判及疑难离婚问题的诉讼。在私人财富领域,综合运用财产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工具为高净值客户提供私人财富保护与传承的法律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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