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024/10/20 21:10:36 查看631次 来源:黄维宝律师

公开发行证券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证券的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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