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对外直接发放贷款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2024/10/21 20:02:39 查看276次 来源:黄维宝律师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提供融资性担保,如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也可以提供非融资性担保,如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等。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律师补充: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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