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诊负责制度有何规定?

2024/10/22 21:05:09 查看663次 来源:黄维宝律师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医疗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对医疗服务的切身感受。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首诊负责制度是医疗核心制度之一,是指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必须对其接诊的病人,特别是对危、急、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等临床诊疗工作负责制度。


  凡来医院就诊的病人,首诊科室和医师应认真做好接诊工作,任何科室和医务人员无权拒绝,推诿病人。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所接诊病人的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及处理,认真书写病历,并根据规定执行相应的报告制度。诊断为本科疾患,首诊医师应负责处理。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他科室会诊,首诊医师应写好病历。


  对危重病人,首诊科室或医师应立即实施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办理手续等延误抢救时机。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医疗条件所限,须由高级职称医师亲自查看病人后,决定是否可以转院,转院病人须科主任同意。


  律师补充: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四)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


  (五)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 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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