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房屋被强拆未及时补偿,房价涨了,补偿款能涨吗?

2024/10/24 10:44:20 查看238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征收问题复杂,维权战线往往要持续好几年。不少被征收人发现,在征拆维权过程中,房子已经被拆了自己还未拿到补偿,但当地的房价却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涨再涨!很多被征收人都关心在这种情况下,补偿款也能一起涨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背景:

  2010年9月30日,沈阳市和平区政府发布沈和拆公(2010)5号征地拆迁公告,决定对裴某荣房屋进行征收,2011年1月和平区政府将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2014年4月,由于房屋已被强拆,之前并未进行房屋评估,沈阳市和平区公证处基于被申请人裴某荣单方介绍的装饰装修情况对房屋进行了市场价格评估。

  2015年1月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沈阳市和平区政府按照沈阳市和平区公证处作出的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对裴某荣进行赔偿。

  该判决生效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因被申请人裴某荣诉其强制拆除房屋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辽行终字第302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驳回和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二审法院判决沈阳市和平区政府基于房屋评估结果对裴惠荣给予赔偿。

  法院观点:

  如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与征收补偿时间相隔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不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时,则应以补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数额。

  律师分析:

  针对裴某荣拥有的合法房屋被违法强制拆迁的赔偿问题,应当确保其因此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赔偿。合理的赔偿标准,应当是由拆迁人在当时提供一套不低于被拆除房屋使用标准、使用价值的房屋。由于原拆迁地早已改变用途,故本案只能按货币进行赔偿,但货币赔偿也必须确保被拆迁人通过赔偿金在被拆迁后得到合理安置。

  在正常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据此予以补偿。但涉案房屋于2011年被拆迁,此后四年间,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如果按当时房屋价格进行计算,裴某荣获得的赔偿金在现在无法购得最低使用标准用房。

  行政法规和规章之所以选择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是为了确保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使得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因此,本案中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合理保护了受害者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被强拆多年未及时补偿,房价上涨,我们是可以要求征收方依照现在房价,提供不低于被拆迁房屋标准的房屋或者是相应赔偿价款的。实践中,如果我们遇到房价上涨,征收方未及时提供补偿,千万不要认为只能按照当时约定的金额来补偿,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帮忙判断,为自己争取最合理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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