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未过户的可否排除执行?

2024/10/26 12:04:46 查看379次 来源:黄维宝律师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法院主要审查以下因素:


  (一)离婚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利用离婚协议规避执行或逃避债务的情形;


  (二)《离婚协议书》签署的时间以及金钱债权产生的时间先后。


  (三)在离婚协议签订后是否实际占有涉案房屋。


  (四)夫妻一方未办理过户是否存在客观因素导致的障碍,或者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


  (五)涉案房屋的用途,查清是否具有对夫妻一方或者子女的生活保障功能。


  律师补充: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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