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4/10/27 21:04:16 查看717次 来源:黄维宝律师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职业病的范围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可以参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律师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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