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0 11:11:29 查看44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案件背景
2019年的初秋,卢大姐在回家的途中被一辆刹车不及的货车追尾,造成全身多处受伤。经过鉴定,卢大姐的伤情已经达到了十级伤残,但是鉴定结论上的一句:建议外伤参与度拟为45%-55%,让卢大姐的获赔之路变得意外曲折。
原来,卢大姐本身患有凝血功能障碍的疾病,法医认为卢大姐的自身疾病和本次外伤共同造成了伤残的后果,保险公司就以此为由仅愿意赔偿卢大姐的部分损失。
无奈之下,卢大姐请到了法援工作者为自己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仅需承担55%的赔偿责任,赔偿卢大姐16万余元。但卢大姐因这起事故仅医药费就花费了12.8万余元,且之后每个月还需要定期复查、用药,现获赔的金额也仅仅覆盖医药费、护理费,远远不足以弥补卢大姐的经济损失。
面对这样的结果,卢大姐一筹莫展,一时间不知该如何是好。
选择委托
所幸,在卢大姐去医院复查时遇到了正在帮伤者调取医学材料的我们团队法务,并细心地跟卢大姐分析了此次事故的后续赔偿方案,让卢大姐对于我们团队的专业有了高度的认识。
卢大姐在医院遇到我们团队法务后,又经由同乡朋友的推荐,再次了解到了我们团队。也正是因为我们团队专业与口碑的双重保障,让卢大姐一家决定在我们团队的指导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
接到案件后,我们团队立马开始行动,迅速收集整理卢大姐案件相关的材料。我们团队快马加鞭对卢大姐的案件情况进行整体复盘,挖掘一审败诉的根源,并从法条、法理、法律实践等多个维度出发,寻找突破点,力求突破自身疾病影响鉴定参与度的问题,为卢大姐争取到全额赔偿。
二审如期而至。我方率先抛出观点:
1、卢大姐的自身疾病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于本次事故的损失,卢大姐不应当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2、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其他法律并未规定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对侵权损害后果有介入影响时,侵权人可以减免相应责任。按照大姐体质状况对伤残结果的参与度比例减免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指导案例24号中裁判意见指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尽管保险方也从各个角度反驳我方观点,但二审法官已然采信我们的观点,认定卢大姐的自身疾病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虽然可以从病理上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不宜认定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参照鉴定参与度来确定赔偿责任。
此外,律师团队还为卢大姐争取到了非医保部分的赔偿,让卢大姐的的损失进一步得到补偿。
完美收官
在我方的积极争取下,卢大姐前后一共获赔近27万。推翻原本按照55%比例赔偿的判决,为卢大姐争取到100%的赔偿,正是源于我们团队对案件100%的用心和负责。
维权之路艰难辛酸,找对方向很重要,如果您遭遇了拒赔,欢迎联系我们团队,为您提供专业咨询与指导。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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