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1 23:30:58 查看32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答辩人:曲某,男,1988年8月X日出生,彝族,公民身份号码51343508XXXXXX,住四川省甘洛县。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某光,男,1982年1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02901XX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答辩人曲某与被答辩人李某光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光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02XX民初18XXX号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曲某答辩如下: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作出的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与实际施工过程情况一致。
首先,答辩人曲某受雇于被答辩人李某光并实际组织工人提供了约定的劳务工作,双方对此均无争议。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并形成事实劳务关系,该劳务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具体的施工情况:
1.关于工程量及范围:根据被答辩人李某光提供的证据聊天记录第32页:截止到8月13日,答辩人曲某已组织工人施工完成10层的工作量,而被答辩人李某光也通过微信回复答应曲某干完50套房。截止到8月21日,双方确认已完成全部房间的2遍腻子工作。而经双方共同测量,50套精装房的全部内墙及天花板共计13500平米。另我方已在被强制退场时录制了现场视频作为一审证据证明答辩人已对合同项下的施工工程项目进行了作业施工,在无其他反驳证据证明同样的工程项目还存在有其他施工方或者非我方施工以及被答辩人未到庭质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现有的事实证据认定我方施工的工程量及范围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2.关于合同单价的认定,我方根据事实已自认因被答辩人强制清退我方未能完成最后一遍喷涂乳胶漆的工作,该部分工作为纯劳务施工,不含材料提供。根据三亚市场价格,喷涂乳胶漆的纯劳务工作价值约为4元每平方米。因此我方主张已完成部分的单价为21元每平方米,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单价21元并无不当。
3.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被答辩人李某光应向答辩人曲某支付的总工程款为13500平米x21元/平米=283500元,扣减已支付的132477元(代付工人工资23880元+51000元,转账至曲某银行卡42097元,另借款给曲某15500元),尚欠工程款151023元未付。被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客户回单和转账凭证其中部分并不是答辩人曲某的工人(杨某俊、黄某、黄某珠、王某祥等人),被答辩人实际向曲某支付的款项是132477元(含15500元借款)。
4.关于被答辩人李某光强制要求答辩人曲某退场,根据被答辩人李某光一审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第26页(8月13日):李某光“现在还有6层没有做的嘛,他们收现在做的,那6层就不要动了”,第27页:“今天上午给你说了,公司叫不动”,第32页:“公司不让干也没有办法”等内容可知,因公司及李某光的原因多次要求曲某不要继续施工了。
另根据被答辩人李某光一审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第12页(8月8日):李某光“10号报点量,15号左右出款”,第18页:“报生活费都是灵活的,15号左右出点生活费正常”,而实际上却是经答辩人曲某多次催促后仍一直拖延拒绝支付,作为弱势的农民工一方,在垫付了大量的前期费用,又面临着多次催款不能,以及工人的拮据和催款,在该种情况下,向被答辩人李某光表示了不满和抱怨,纯属人之常情。但被答辩人却因心生不满,在答辩人已找好工人的情况下,强制要求答辩人退场,且拒不予以结算。根据被答辩人李某光一审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第34页:“李某光:你和工人的事我可以帮忙解决,也可以不解决”,由此也可知,被答辨人李某光是故意不给答辩人办理相关请款和结算手续。
综上,答辩人提供劳务并依约完成相应工程量,被答辩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违约清退答辩人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最髙人民法院办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规定,被答辩人应当按向答辩人支付欠付劳务报酬1510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1023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25日起算至全部劳务费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作出的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正确,不存在剥夺被答辩人参加庭审权利的情形。
首先,2023年2月13日第一次庭审暂停审理,是因为被答辨人搞证据突袭,于庭审开始前的十多分钟递交了100多页的证据材料,既未编写页码且仅准备了一份,基于证据规则和公平合理的考虑,才予以休庭。
其次,代理人是否有权代理当事人申请线上开庭应以明确的授权委托书记载权限为准,在无明确记载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当事人本人签署申请书符合书写文本的规范要求。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代理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参与庭审亦未在庭前与承办人员作出有效衔接沟通,其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延期开庭的情形。被答辩人及代理人未参与庭审活动,一审法院据实记载被答辩人方未到庭无误。
综上,被答辩人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此致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曲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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