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劳动仲裁律师李鹏:公司对方员工调岗应对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具备合理性,否则构成违法

2024/11/01 15:53:50 查看194次 来源:李鹏律师

.案情介绍

张三在某公司从事资产保全业务,双方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区域为某公司指定地点,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提成等。入职后张三先在A市工作,后被调岗至B市。20234月,某公司拟调整绩效提成分配方案,张三明确拒绝调整后的方案,双方就此发生分歧。随后,某公司向张三发送调岗通知,将工作地点变更为A市,岗位变更为总部业务支持,报到时间为收到通知后的第二天。张三明确拒绝调岗,某公司以拒绝调岗违反合同约定及制度规定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产生争议。本案经仲裁后,双方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用人单位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合理性的判断依据主要包括:

是否基于生产经营需要;

是否对劳动合同构成较大变更;

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是否产生较大影响;

劳动者能否胜任调整后的岗位;

如工作地点调整导致不便,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

本案中,某公司已与张三就报酬问题发生争议且尚未解决,某公司即将张三调整到与原工作内容相差较大的新岗位且未说明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内容、职责、薪资,未给予其充分协商的机会,也未提供其他必要便利,又要求短时间内报到,某公司对张三的岗位调整缺乏合理性。张三拒绝调岗后,某公司以张三不服从工作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张三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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