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 18:17:36 查看261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双方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违法产生争议,且劳动者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双方往往会陷入激烈的法律纠纷。此时,如果原单位提交了其他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并以此主张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那么,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劳动者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便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是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种重要证据。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意味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然而,在劳动者与原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产生争议的背景下,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作为单一证据,其证明力可能受到质疑。
具体来说,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虽然能够表明劳动者在某段时间内由某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这并不足以直接证明劳动者与该单位之间形成了完整的劳动关系。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多种可能导致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与实际劳动关系不符的情况。例如,用人单位可能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而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劳动者可能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由兼职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在劳动者与原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原单位仅凭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就主张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显然是不充分的。此时,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来综合判断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这也不意味着原单位就可以因此免除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任何违法解除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虽然可以作为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种证据,但在劳动者与原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其证明力需要综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决,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与终止,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7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是否为违法解除发生争议,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提交了其他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并以此主张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此时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劳动者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并由此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不能仅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作为认定劳动者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由劳动者证明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若劳动者不能提出反证,则依据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缴费记录确认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新用人单位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缴费记录仅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裁判理由,不应径行裁判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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