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2 15:05:41 查看104次 来源:李鹏律师
一.案情介绍
大 A(男)与B 某(女)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二子,长子A1于2012年1月出生,次子A2于2017年2月出生。2018年4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长子A1六岁、次子A2一岁,均归母亲B 某直接抚养,父亲大 A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此后,A1、A2随B 某共同生活,大 A定期探望A1、A2。
2022年6月,大 A接走A1探望,此后,A1一直随大 A共同生活,对此,大 A主张系A1不愿意回B 某处生活。2023年1月,大 A以A1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将B 某诉至法院,请求由其直接抚养A1。
法院征询A1意愿,A1亦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经征询大 A和B 某同意,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就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报告显示:A1偏内向,喜欢弟弟,在与母亲、弟弟交流时活泼、幽默;A1表示更愿意和父亲生活,因为父亲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且父亲家保姆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饮料,且其认为母亲对弟弟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院能否依据A1表示愿随大 A生活的意愿变更A1抚养关系。
大 A与B 某于2018年4月离婚时约定,长子A1六岁、次子A2一岁,均归B 某直接抚养,大 A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双方一直如约履行,直至2022年6月,大 A接走A1探望,自此,A1一直随大 A共同生活,至于其原因,大 A辩称系A1本人不愿回B 某处生活,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大 A此项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有悖诚信的行为,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大 A的行为强行分离和阻断了A1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致A1长期无法与母亲亲近。时至法院及社会观护机构征询A1意愿,B 某已有近一年的时间没有见到A1,故法院难以判断A1表达意愿时对母亲的认知是否正常、充分,A1的意愿不足以成为认定抚养关系是否变更的唯一依据。
据社会观护报告中A1对于父亲和母亲的对比,结合其心理感受,B 某虽需要在进一步了解A1需求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陪伴方式,同时注重平衡对两个儿子的爱,但法院无法据此认定B 某存在不利于A1健康成长的行为。A1在对比父亲和母亲过程中谈到的母亲相对严格要求其学习、限制其吃零食、不许其喝含糖饮料,均有利于A1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有利于其健康成长。A1虽表达了喜欢随父亲生活的意愿,但据其所述原因,法院认为不符合其最大利益。
综合上述A1更喜欢随父亲生活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大 A要求变更A1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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