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3 10:30:02 查看81次 来源:李鹏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0日张三来到某商贸公司应聘电商运营岗位,并填写面试登记表交给公司,后于2023年7月5日正式入职,从事运营工作。期间张三多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月31日张三自行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23年8月5日至2024年1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42311.2元。
庭审中,公司辩解,张三已填写面试登记表,该表已载明岗位及薪资,双方已就岗位、薪资、学历状况、工作情况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进行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同意支付。
张三表示,其对公司在面试登记表中填写的薪资标准及入职日期均不知情,面试登记表仅用于收集面试者的求职信息,不能就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后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
二.仲裁请求
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8月5日至2024年1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42311.2元。
三.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张三的仲裁请求。
四.案例分析
本案中,双方确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主张双方填写的面试登记表已载明张三岗位、薪资、学历状况、工作情况等内容,能够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对此,仲裁委员会认为:首先,张三填写面试登记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并非其入职当天;其次,公司虽在“薪资标准”及“入职日期”栏目中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但并未载明张三同意公司填写的内容,而且该表仅公司留存,未一式两份共同持有,因此不能认定张三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最后,面试登记表中缺少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休息休假等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相去甚远。因此,公司不能据此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张三主张2023年8月5日至2024年1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42311.2元,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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