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6 21:44:50 查看85次 来源:李鹏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A某因与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与某中心(法律咨询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约定某评理中心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派律师为其参加诉讼活动,代理费为赔偿金额的10%,A某预付代理费0.4万元,剩余款项在收到赔款当日付清。2023年9月,某中心外聘某律所律师代A某参与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审理,案件调解结案,调解书确定A某获得赔偿9万余元。后A某未按《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代理费,评理中心(法律咨询公司)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法院查明,某中心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其营业执照载明仅能提供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等,不能代理诉讼案件。
二.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某中心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中心可以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但营业执照并未赋予其有偿诉讼代理业务的资质。某中心以法律咨询服务的名义对外签订法律《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并从事与律师/律所职业无异的法律服务及诉讼代理业务,从中获取利润,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且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确定的公民代理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规则,妨害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合同。鉴于该中心为A某提供了法律咨询、撰写材料、资料整理、理算等事务并聘请律师代A某出庭,付出了一定劳动,无效部分的事实已经发生,基于公平原则,也需酌情处理。A某已付0.4万元不应基于合同无效退还,剩余款项亦无需支付。某中心以案涉合同为依据请求A某履行剩余代理费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了驳回该中心的诉讼请求。某中心在收到判决后,不服判决内容,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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