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7 14:11:34 查看29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通常也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属性,但在婚姻法和公司法的交叉规则中,登记者个人名义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影响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然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关键关注的并非直接分割股权本身,而是出资额和相对应的财产收益。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这表明,婚内获得的股权无论登记在谁名下,若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司法解释一第73条特别指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协商和股东的意见,这进一步强调了股权的财产性属性和处理的复杂性。
在【(2021)豫0212民初4380号】案中,法院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由于其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得,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非股东方不能仅凭配偶身份自动获得公司股东资格,表明股东的资格与股权的财产性质是分离的概念。
在【(2020)川0191民初4722号】案中,法院也承认共有财产出资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的股权行为进行法律效力的判断。因此,案例表明股权的财产属性可以使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处理需顾及公司法的股东资格及处分权利的限制。
在法律实务中,股权作为财产权益而产生的投资收益,被认为是婚姻法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股权的人身权益依然受公司法规则的影响。所以,当进行财产分割时,通常并不直接分割股权,而是通过评估公司出资额或股权价值,进行财产收益的计算和分配。这种处理方式兼顾了股权作为财产性权利的归属与公司的运营稳定性。
婚姻案件涉及公司股权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给出财产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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