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8 15:28:18 查看23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很多快递公司常常采用“以罚代管”的简单管理模式来管理快递人员,这种做法欠妥。但同时应提醒快递人员的是,如快递公司的扣款是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比如绩效制度)并根据员工的绩效进行的,该做法不属于公司非法扣款。
当然,上述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内容不仅要合法,而且要依据法定程序制定,比如,要依法经过职代会讨论决定等。否则,快递员可以向快递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邮政管理局)举报、投诉。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于2020年1月7日年入职被告公司,双方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计算为:雇员配送单量1.5元/每单,揽收提成为1.5元/单+5%总运费提成+15%保价费用。
原告2020年5月至6月工资条中显示,其被扣罚共计8192元,其中918元为丢件被扣的货款,其他罚款为客户投诉所致。
原告为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被告支付不合理经济处罚8192元。
法院观点
原告陈某自2020年1月7日入职被告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自此成立劳动关系。
关于扣罚工资,其中918元双方确认为“618”促销时丢件被扣的货款,故被告无需退还,但其他罚款被告虽提供有效扣款依据,但在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约定,只有门店合作协议中有约定,但约定的双方是被告和案外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故被告依《门店合作协议》对原告进行罚款没有依据,应予以退还,故被告应退还原告经济处罚7274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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