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肇事罪律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认定全责后法院判决无罪案例

2024/11/09 10:20:04 查看62次 来源:李鹏律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日,A某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B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C某)在超越同向行驶的A某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C某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A某在现场短暂停留后驾车离开。

对于本次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1)关于事故发生原因。B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较大。A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C某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2)关于责任认定。A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A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B某、C某无责任。

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故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A某是否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等情形,系指对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用于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逃逸等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发生在交通事故之后,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原因。鉴此,认定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实质审查与判断。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A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基于A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情节,属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所作的特殊加重责任认定。但是,A某的逃逸行为发生在事故之后,且其交通违法行为是引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也作了认定。经综合全案事实认定,A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A某无罪。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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