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婚先孕被公司开除

2017/01/19 15:05:59 查看2146次 来源:张颖律师

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那么,公司是否能够以这个理由解除与未婚先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呢?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

许小姐是上海一母婴产品销售公司的仓储部仓管,在该公司工作将近一年时,她突然呕吐不止、感觉头晕乏力,经周浦医院诊断为“早孕、妊娠反应”,医生还开具了休息两周的诊病证明,于是她向公司请假。许小姐今年19岁。领导告诉她,未婚先孕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员工手册》还规定,请病假必须有三甲医院开出的病假单。

由于许小姐执意要求休假,公司以未婚先孕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为由,解除了与许小姐的劳动合同。

许小姐说,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勤勤恳恳,不仅通过了3个月试用期,在将近1年的工作中,还多次领到公司额外发放的奖金。自己意外怀孕后,医生表示无论选择流产还是生产,都需要先休养身体,并出具了病假证明。

然而,自己还没考虑好是否生产,公司就以未婚先孕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将其开除了,她认为,公司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许小姐的请求。

公司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九章第五条第14款显示,员工无计划生育、包括未婚先孕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予以停薪留职或开除处分。公司认为,许小姐入职时签署了员工手册确认书,表明她已经知晓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许小姐明知故犯,公司解除和她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法院认为,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许小姐未婚先孕的行为确有不妥,但母婴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针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对母婴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依法予以撤销,并判决公司支付许小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6150元。

【知识拓展】

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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