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0 21:43:29 查看28次 来源:李鹏律师
一.基本案情
A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为提高网店销量,2022年6月,A某陆续给承接“刷单”业务的B某转账,委托B某给网店相关商品刷销量,双方商定了刷单价格和数量。
后来,A某发现自己给B某转账了29922.2元,但B某完成的刷单价值仅有13913元,双方约定的刷单量并未完成,余下16009.2元未刷单,故A某要求B某退还未完成刷单的相应费用。
遭到B某拒绝后,A某起诉至法院,认为B某的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B某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
二.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通过虚假交易增加交易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攫取了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认同“刷单”行为的存在,可以认定双方在主观上都存在通过这一不合规手段达到相应目的的意识,争议焦点仅为款项往来的具体金额是多少。原告为获取不真实的商誉和销量,被告以此赚取相应的报酬,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相关规定
1.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商家“刷单炒信”的行为。
2.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已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了对网络刷单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这一条款直接针对了“好评返现”等诱导用户作出虚假评价的行为。《规定》还指出,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这一条款涵盖了组织刷单等协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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