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3 15:25:23 查看118次 来源:陈思畅律师
集体土地上房屋,尤其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多存在缺少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也有村民在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报备后即自行建设。这类建筑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启动后,征收补偿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实践当中不少地方都存在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后,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建筑认定等行政决定,通过启动违法建筑一般处理程序对这类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那么,行政机关对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具有强制拆除内容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呢。今天,笔者将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则参考案例进行分析。
张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某村有一处自建房,2016年因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张某某未能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2021年当地城市管理局向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张某某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决定拆除。张某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撤销了当地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两审判决内容来看,人民法院认为,本应由征收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交由城市规划管理进行调整,尤其是曾经对如何补偿进行协商,由于没能达成补偿协议转而又通过“拆违”程序进行拆除并不予补偿,其结果不但不利于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而且导致后续补偿问题更难解决、影响行政效率。这种管理手段与立法目的相悖的行政行为,直接损害行政权威,应归类为行政行为不符合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即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征收实施部门负有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及地上物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公告的职责。因此,在集体土地确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城市综合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等行政执法部门不宜启动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更不宜决定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以拆违促拆迁的作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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