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2024/11/16 11:24:22 查看429次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律师补充: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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